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东国税发[2004]14号颁布时间:2004-01-17
2004年1月17日 东国税发[2004]14号
各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出具查帐报告制度的通告》(东国税发
[2004]2号)的要求,为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的
质量,对涉及从事汇算清缴查帐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资质审核
从事汇算清缴查帐的中介机构必须经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资质
审核,未经资质审核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查帐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资质规定
1、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2、具有5名以上(含5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登记的注册税务师(2003年9月30日前与任职单
位签定劳动合同,且经劳动局鉴证,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审核规定
1、审核期限
每年的1月1日至30日为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和年审期限,每年年审时必须按第
一条第(二)款第3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审核程序
(1)税务师事务所
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如实填写《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
报告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分别向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提交审核
所需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2)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如实填写《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
告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将审核认定所需资料提交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初审,
然后再到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复审认定。
3、资质审核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
①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资质审核申请表;
②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③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
⑥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⑦注册税务师劳动合同复印件;
⑧事务所公章印模及注册税务师签名、印章式样;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会计师事务所
①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资质审核申请表;
②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③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注册税务师劳动合同复印件;
⑦事务所公章印模及注册税务师签名、印章式样;
⑧注册税务师上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证明复印件;
⑨上年第四季度有关执业人员工资单复印件(必须提供3个月以上,含3个月);
⑩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上述资料的有关原件经确认后退回中介机构,复印件(A4纸)上必须注
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
二、对中介机构出具查帐报告工作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
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9]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有关规定,依照执业规范,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在既要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切实做好查帐报告工作。
(二)对中介机构出具查帐报告发现有违规行为,如违规行为性质不严重且属于
初犯的,税务机关将对其作出警告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对存在严重
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的资格,并提请有
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如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的规定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中介机构处予纳税人未缴或
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如发现委托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而自身无法纠正及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中介机
构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纳税人委托,其承办业务必须
由所任职的中介机构委派。查帐报告应由二名以上执业税务师签名确认。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查帐报告应予审查和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当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出现差异时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
税。
(二)收入总额的审查
1、确定应税收入的完整性,审查纳税人是否有隐瞒未申报的应税收入。
2、应税收入确认的合法性,审查纳税人确认应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规定的实现原则和方法,有无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3、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划分的准确性,审查纳税人有否将应税收入作非
应税收入申报的情况。
(三)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审查
1、确定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审查纳税人是否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发生的
适当凭证,是否有多列、虚列扣除项目。
2、确定扣除项目的合法性,审查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
规规定。
3、确定扣除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项目是否遵循权责
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等原则。
(四)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审查
确定纳税人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审查纳税人是否有错用税率和优惠政
策的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是否有按规定程序报税务机关审批。
(五)重大经营事项的审查
对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合并、分立、改组改制、债务重组、重大非货币交易、
股权(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情况的涉税问题的审查,审查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收
政策规定。
(六)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审查
对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进行披露(属于何种关联关系,其拥有和控制的程度),
审查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支付费用。
(七)影响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的审查
对影响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
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进行审查。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披露和重点关注的事项:
1、企业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开业时间、经营期限、以前年度的经营状况、
生产性业务与非生产性业务收入的构成比例、获利年度、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税务机
关审批、确认的批复函件文号);
2、支付外国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担保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是
否已代扣代缴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税款;
3、关联交易价格,如主要产成品的境内、境外销售价格,原材料的进口价格;
4、企业董事会费支付情况;
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审查和重点关注的涉税事项
(十)查帐报告内容涉及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查帐报告需要使用
前期报表数据的,应对期初余额或前期报表数据进行适当的审查。对以前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而未作调整的,应在查帐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一)对上述审查和重点关注事项如存在下列情况,应在查帐报告中如实说明:
1、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披露;2、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未按
查帐报告意见作出调整;3、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且征纳双方存在重大分歧的
税务问题;4、查帐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重大涉税问题。
四、查帐报告的编报要求
(一)查帐报告应对第三点提及的审查和重点关注内容逐一披露,如涉及纳税调
整的应对调整的原因、依据、金额等作出说明。
(二)查帐报告的格式(另行下发)
(三)查帐报告需附列资料
1、内资企业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见附件2);
(4)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主九
附)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
其附表(一主二十三附)
五、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一)中介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查帐应编制工作底稿,将查帐过程、结果和其他需
要加以判断或说明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二)各中介机构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工作底稿,做到内容完整、格式
规范、记录清晰,真实、完整地记录查帐过程中从纳税人提供的财务、税收资料中所
取得的数据、文字资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工作底稿的管理制度,包括
编写、审核、存档、保管、保密等。
(四)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但必须及时和无条件地提供
给税务机关依法查阅。
六、监督检查
每年的下半年国、地税、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联同中介机构代表组成联合检查组,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查帐报告质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根据每年代理汇缴业务量确定。
对国、地税稽查部门发现有较严重问题的企业,也将延伸检查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
的查帐报告。检查结果作为中介机构下一年度资质审核的依据。
七、经市国税局、地税局资质审核认定的第一批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3)。
附件:1.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资质审核申请表(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略)
3.第一批中介机构名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