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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企业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61号)

穗地税发[2003]161号颁布时间:2003-07-30

     2003年7月30日 穗地税发[2003]16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企业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企业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亏损确认和税前弥补亏损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 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我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 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34号,以下简称[98]134号 文)、《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 和《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 通知>》(穗地税发[2003]10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由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年度发生亏损或需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事务所)出具有关审核报告。   纳税人选定的事务所必须是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可以从事代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项目审核的事务所,此项工作可单独委托,也可与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代理工作一 并进行。   第三条 事务所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委托审核意向后,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签定委托 审核协议书,编制工作计划,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事项根据纳税人申报的亏损额或税 前弥补亏损的情况,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 的原则、程序和本办法指引的方法进行逐项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第四条 事务所应对纳税人申报的下列数据进行重点审核:   (一)对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纳税调整事项的审核;   (二)纳税人如有分回利润、股息收入、补贴收入及其他免税收入等“免税所得”,是 否已接规定冲减可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当年实现经营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再用分 回利润、股息收入、补贴收入及其他免税收入等"免税所得"进行弥补。   (四)纳税人对税务、财政、审计机关检查亏损年度所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规定 抵减亏损额,同时对已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了亏损的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有否作相应的 帐务处理。   第五条 事务所填写工作底稿,按照《转发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务所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纳税人委托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如遇年度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应按以下规定出具审核报告:   (一)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企业审核报告的格式   标题:××(企业名称)亏损确认(或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名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年度亏损额(或税前弥补亏损)进行了审查 验证。我们根据我国现行税收、财务和会计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 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34号) 、《关于印发<广州地区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销税务登记操作与监管 程序>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50号)的规定,并依据《关于印发<纳税人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企业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3]161号)的方法,对××企业的亏损额(或税前弥补亏损)进行了审核:   经过审查,对纳税人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纳税调 整项目、亏损、本年度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额等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要做详细的说明。   (二)事务所代纳税人填报《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附件 1)。纳税人如果委托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事务所应同时出具《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必须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亏损额发生的原因、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审核事项与委托人有无异 议。其中,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点审核的第(二)、(三)、(四)项必须正面回答。   第七条 纳税人接到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向经 管地税征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亏损确认或税前弥补亏损报告;   (二)有纳税人和事务所盖章的《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   (三)有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   (四)与税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核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征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纳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注意有无将 “免税所得”用于抵补经营亏损后才确认亏损额或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及对税务、 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亏损年度所查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已相应在征管台帐上核减企业亏 损额或作追缴所得税处理。   地税征管机关进行初步审核后,税务机关仍保留检查的权力。   第九条 征管机关在审核《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中,发现有 疑点问题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或以上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检查,待稽查部门出具检查结果 后再进行核定。   第十条 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地税征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 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地税征管 机关未确认的亏损额(包括上一年度的亏损额),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有应纳税所 得的,不得弥补;待年终有所得时再按上述规定委托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并报经管地税机关 审批。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设置亏损确认和税前弥补亏损备查簿(附件2),按年度详细反 映自报亏损额、征管机关核实的可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额、已弥补亏损额以及尚未弥 补亏损额等情况,并附上征管机关已审核的《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 表》。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或者税务代理人有意弄虚作假夸大亏损额或少算所得额的,应按地 税机关核实后的数额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责 任单位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可从事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有 权在代理报告上签字的执业人员仅为注册税务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施行。 附件:1、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略)    2、亏损确认和税前弥补亏损备查簿(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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