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纳入中央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一)(穗国税发[1995]465号)
穗国税发[1995]465号颁布时间:1995-12-24
1995年12月24日 穗国税发[1995]46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5]20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1995年度纳入中央收入
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切实重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今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在我市国税机构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进行,而且
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单位领导要予以高
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纳入中央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组织领导,及时安排部署,调配力
量,制定计划,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充分做好汇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清理纳入中
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尽可能把遗留问题解
决在企业汇缴之前。在汇缴过程中,要抓好进度,确保质量,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划清税源,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是做好纳入中央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前提。各单位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
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地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
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划清税源,明确征管职责和范围,要及时纠正错库、混库
现象。同时,要与各级财政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继续加强协作,理顺关系,争取支持,把纳
入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做好。
二、抓好宣传培训、配合征管改革
各单位领导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
的各项政策规定,使广大纳税人真正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其
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办税能力,强化其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
同时,要重视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采取业务讲座、定期业务交流、办培训班等各种方
式,促进税务干部队伍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以便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以及更好地适应日常征收管理和配合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需要,不断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三、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单位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不符合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擅自减免所得税和违反所得税减免权限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拖欠企业
所得税税款比较严重以及没有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缴库的,要积极组织催收,对错库或混库
的,要立即予以纠正,确保纳入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以维护税法的严肃
性。
四、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我市按规定其企业所得税纳入中央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经济核算企业
或组织都必须列入汇算清缴范围。税务机关对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或组织的复杂面应达到
100%。对集中解缴而不在我市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或行业,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应
纳税所得额,并做好汇缴认定手续。今年纳入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审查对
象是:盈利和亏损大户,股份制和联营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开办
的国有企业等。
五、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按是上报汇算清缴报表
汇算清缴工作时间从1995年12月中旬起到1996年5月底结束。各单位应按照
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安排。整个汇缴工作可具体分为四个阶段:(1)组织学习、培训
阶段;(2)税法宣传和辅导申报阶段;(3)复查和重点检查阶段;(4)总结和评比阶
段。具体安排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行情况自行确定。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经管纳入中央收入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汇缴的基本情况;(2)汇缴
的主要成效;(3)汇缴的主要做法:(4)汇缴复查和检查过程发现的主要问题;(5)
对有关纳入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意见。
各单位必须在1996年6月1日前将汇缴工作总结和汇缴报表(即企业所得税税源汇
总表及附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并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有关所得税汇缴报
表。
为了促进各单位认真做好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市局将开展评比竞赛活动,以鼓励
先进,鞭策落后。具体评比办法市局另行确定。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2、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略);
3、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附表)(略);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增税款统计表。(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
业,均属于本表填报范围。
二、资料来源
本汇总表按照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统计编
报。
三、编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分为年、季报两种,均按同一格式统计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第一、二、三季度报表均按截止本季末的
累计数填列;第四季度用年报代替,按年末累计数填列。从1996年起只填报第二季和年
度报表。
(二)报送时间: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四十五天内报出;年度报表的报送
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半月内报出。
(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为一式七份,分为一张汇总表和六张附
表,即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它企业分别编表,无
论年(季)报均需报送一张汇总表及六张附表,附表应注明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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