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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65号)

粤地税发[2002]165号颁布时间:2002-10-09

     2002年10月9日 粤地税发[2002]16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针对当前我省各地在思想上普遍存在不够重视个体工商户建 帐,建帐面没有达到有关要求,税款征收方式仍然以定期定额为主的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化建帐工作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目的在于“规范管理,依法征 税”。各地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和人员上保证推行建帐 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全面贯彻、学习和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业户建帐工作的重要意 义,纠正"重定额轻建帐"和"为建帐而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 二、讲方法、重实效,把建帐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坚持"强化建帐,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 方案,强化业户建帐工作。 (一)要坚持重点建帐和全面建帐相结合。2002年至2003年第一季度前,各地要把集贸 市场、个体工商户大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 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全部列为建帐重点户,并将查帐征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步实施和整体规划相结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加 强对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进而推广到对个体建帐户的业务培训,还要在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建帐面,最终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制 化、规范化。 (三)坚持建帐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当前,集贸市场业户偷逃税情况比较 严重,各地正加大力度对集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为此,要把建帐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 相结合,确立分类管理的原则,促进集贸市场业户建帐和查帐征收。 (四)坚持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对目前还没达到建帐要求的业户也可以实 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对实行定期定额的业户,要加强定额核定和 管理,使业户的实际税收负担与法定税率达到相同水平。 (五)坚持业户自行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相结合。各地要积极发挥税务检查的作用,加 强对业户建帐情况的检查,以查促建,以查促管。 (六)坚持表彰诚信纳税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相结合。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处个体、私营 经济偷逃税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查处一户 ,震慑一片,营造有利于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对诚信纳税 的业户给予表彰,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七)坚持多种措施并举,引导促进建帐工作。省局将加快对税控收款机、税控发票机 等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先在集贸市场、饮食服务行业和建筑、房地产行业 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此外,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发票抽奖活动,积极引导 消费者消费索取发票的习惯,促使业户经营依法开具发票。通过以上多种措施并举,引导和 促进业户自觉、及时和准确建帐。 三、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查帐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单靠税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控管。因此,各地要紧 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争取各级党、政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加强与工商、 银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建立健 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进一步健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举报、揭发 个体、私营业户税务违章行为,发动社会力量惩治偷逃税行为。 四、及时总结汇报 各地要将几年来对业户的建帐和查帐征收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开展此项工作的方案于 2002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以便省局及时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深入推进业户 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应本着初犯从轻、屡犯从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 行。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 除《办法》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外,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 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审核和核准事项的行为,应对其进行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具体行为的分类和追究形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办法》相关条款和本地区实际 确定。 第六条 对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本细则第四条、 第五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可同时视过错大小和情节轻重并处扣发1年以下(含1年) 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   第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责任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第八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是指过错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 和影响的情况。   第九条 对确属初犯,认错态度较好又能及时改正错误的责任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理。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的“过错行为”,不包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免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的“严重经济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 上或者国家税收损失3万元以上的。   “其他恶劣影响”是指被人大、党政机关、政协等单位公开口头批评或书面批评,或被 新闻机构进行负面报道,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成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级地税机关局长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副 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地税机关其他局领导或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 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地 税机关法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对责任人的追究决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由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法制机构、人事 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执法过错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等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自行回避,责任人或案件线索提供单位、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案件责任人或责任人近亲属的;   (二) 是案件举报人的;   (三)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 与责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法制机构对通过执法检查等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及时登 记,填写《执法过错案件受理呈批表》,并将执法过错行为有关凭证、依据和其他材料附后 报送审批。呈批表的内容应包括: (一)责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执法过错线索来源,移交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执法过错的事由、主要事实; (四)对案件调查的处理意见,分为: 1、由法制机构进行调查; 2、案情较复杂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其他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过错案件受理呈批表》对案件调查的处理意见为由法制机构进行调查 的,送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其他处理意见的 ,送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认为案件线索提供单位或举报人的材料不足的,可要求其在3日内 补充。   案件线索提供单位或举报人未补充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在批准进行调查之日起5日内组织调查工作,确定被调查单位、 调查人员、时间、范围、方式。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法制机构或联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应予支持和配 合。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调查报告后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报告和其他材料一并报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分 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的,填写《责令撤销(变更、 重新作出)执法行为通知书》并执行;   (二)对因执行上级或其他有权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提请 上级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该书面决定(命令、文件)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   (三)取消责任人执法资格的,收回责任人执法资格证;   (四) 决定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 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的,将《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决定书》移交人事部门执行; (五)扣发责任人奖金或岗位津贴的,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移交财务部门执 行。   (六)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填写《执法过错案件移送书》,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 理。   (七)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交相应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归档结 案。   (九)对过错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在1个月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人事、财务等部门应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 责任人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追究情况和有关材料送法制机构进 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执法过错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提供单 位或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在受理过错案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追究决定。情况 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追究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 起10日内向原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辩,由接受申辩的地税机关法制机构 负责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辩的机关为原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由该机关法制机构进行调查和 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过错责任追究申辩处理意见书》。   受理申辩的机关为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由该机关法制机构进行调查和提 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作出《过错责任追究申辩处理意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关于“3日”、“5日”和“7日”的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 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10日前、各县地方税务局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 如下材料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 (二)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执法过错案件受理呈批表》(略);    2、《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略);      3、《责令撤销(变更、重新作出)执法行为通知书》(略);    4、《执法过错案件移送书》(略);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略);    6、《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申辩处理意见书》(略);    7、《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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