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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地税发[2002]192号)

东地税发[2002]192号颁布时间:2002-12-11

     2002年12月11日 东地税发[2002]192号 为确保我市《“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东地税发[2002] 18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施行,市局就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各分局要从“组织收入,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三来一补”企 业所得税的管理。为了确保《办法》顺利施行,各分局应在明年一月底前开展企业自查或纳 税检查,提前做好明年征收方式的鉴定及各项基础工作。 二、为了方便各分局掌握本《办法》的要求,现将本《办法》的基本工作流程图标识如 下:(图标识略) 1、1-3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确定征收方式 2、每月按成本费用或收入核定的应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通用纳税申报 表》 3、年终后2个月内企业自查完成年度申报,四个月内汇算清缴,使用《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 4、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对象填写《检查表》,核实收入、费用项 目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征收分局审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 企业,税务分局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直接注明企 业当年核定征收的具体方法(即按成本费用核定或按收入核定)。 四、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额的,“收入总额”包括加工费收入(含工缴费 收入、进料加工收入、各作各价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采用按 “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额的,销售、出租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应单独带征或计缴企业所 得税。 五、《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本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代垫材料、工资总额、水电 费、场地租金、折旧费(中方自有建筑物、设备)、修理费、办公费、财务费用、管理费 (包括外汇留成)、燃料、运输费、外发成本、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企业负担部 分)、堤围费、其他费用等。 六、对税务机关仅能查实企业人员工资、厂租或厂房折旧、水电费、社保费、堤围费、 外汇留成、税金等几项费用而其他费用无从查核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10%--30%幅度 加成计算企业成本费用。其中工人人平工资最低不低于我市劳动部门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目前为 450 元/月),厂租无法查核的按市局规定的指导计税租金计算。 七、《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其他有关资料”是指:报送国税局的《免税加工收入申请 表》、《来料加工企业加工合同完成情况申报表》、结汇收入单据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 他资料。 八、《办法》第七条“适用税率”是指33%,暂定2003年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 九、从《办法》施行之日起取消原来采用人平月计税工缴费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 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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