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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中地税函[2003]17号)

中地税函[2003]17号颁布时间:2003-01-27

     2003年1月27日 中地税函[2003]17号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 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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