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1日 穗地税函[2003]14号
局属各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曾于1998年在《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8]294号,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告》1999年第1期)
中明确了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有关税收问题。日前,接省局制发了
《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
[2002]641号),又再重申有关的政策规定,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
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征收单位要对银行机构接收抵债房地产完税情况开展一次调查,并由各独立交
纳营业税的银行机构在5月底以前填报《银行系统接收待处理抵债房地产完税情况调
查表》(见附件);对接收了抵债房地产后,在1999年1月至2002年12月
(税款所属时期)期间内,少缴或未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银行机
构纳税人,要求其在今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内补缴入库,
逾期不缴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处理。
对外资银行接受企业以抵押房地产偿还贷款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外
资银行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
批复
附件2: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
问题的请示
2002年10月29日 汕地税发[2002]17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局在对银行系统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因到期无办法归还贷款,银行接
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或者通过法院将企业的房地产判决给银行抵偿贷款,但尚
未办理过户。在这期间,我局依据粤地税函[1998]294号《关于银行系统地
方税收问题的复函》中第一点“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过户
给银行以抵偿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的规定,予以征收。但银行持不同意见,认为其抵押的房地产尚未办理过户,未
有确权,且属闲置期间,不同意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银行接受企业或法院判决以房地产抵偿贷款尚未办理过户期间,是否应按规定缴
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请省局给予明确。
以上请示,请予答复。
附件3:银行系统接收待处理抵债房地产完税情况调查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