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03号)
穗地税发[2002]203号颁布时间:2002-07-16
2002年7月16日 穗地税发[2002]20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必须凭交通部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和税
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申请领购手续。
二、各征收管理分局应注意审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有关内容,并按规
定做好《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审批供应工作。
附件:1、粤地税发[2002]79号
2、国税函[2002]404号
附件1:
转发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5-20 粤地税发[2002]7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2]4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5-10 国税函[2002]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的税源监控,规范其所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无船
承运业务经营人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
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
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
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
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的规定,
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