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106号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穗地税发[2003]106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提出的疾病防治与经济增长并重的指示,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缓解非典型性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给纳税人造成的经营困难,
确保我市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采取如下26条税收措
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医护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照顾
(一)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
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
准取得的非典防止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税收政策列举的其他
卫生机构从事非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
(具体支出范围,比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慈善会、省红十字会2003年5月
5日《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公告》第三点列举的实物种类或者装修专
门诊室、隔离病房的支出〕的,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抵扣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
收入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各行业共同抗击非典
(四)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
十字会、慈善会向非典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凭上述接受捐
赠单位开具的由财政机关监制的《赞助捐赠筹资专用收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进行全额扣除。
(五)支持抗击非典的科技开发工作。对纳税人研究抗击非典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盈利的国
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报经地税
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
纳所得税额。
(六)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的抗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
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企业和第(六)点以外的事业单位进行抗击非典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
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人从事防治非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凭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税务机关、外经贸部门核发
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纳营业税。
(九)原有企业在研制防治非典产品、技术过程中经过科技部门认定为在高新产
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纳税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的指引所发生的防治非典的合理劳动
保护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扶持受非典负面影响的纳税人度过难关
(十二)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
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详见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
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82号)。
(十三)对个别纳税人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特指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造成缴纳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报主管税务机关
审批,可以酌情减免;需要上报市局审批的,按一般困难减免的程序(不受正常减免
的上报时间限定〕填报减免“两税”汇总表办理审批手续,填报时请按行业分类汇总。
(十四)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由主管地税机关
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暂停调高应纳税营业额,或者适当调减应纳税营业
额。其中,对广州市区(不包括番禺、花都区〕内的客运出租小汽车业户、公路客运
业户按现行纳税定额下调50%,其他业户的应纳税营业额调整,由各区、县级市地
税征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指引决定。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
地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对情况大体相同的业户采取“批处理”方式调整其应纳
税营业额。
(十五)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按现行
税收管理权限分别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或者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
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暂停调高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适当调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广州市地方税务
局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七)因受非典影响严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
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企业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缴纳滞纳金。
(十八)对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2003年5月、6月的法定纳税申
报期限内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申报。在延迟期限内,个别纳税人因非
典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主管地税机关酌情批准继续延期。
(十九)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受非典影响较为严重而延误了办理2002年度所
得税汇算清缴手续的,如果在2003年5月25日前补办有关手续,免予处罚。
(二十)对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机动车辆逾期进行申报纳
税的,地税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同时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在防治非典时期,对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不在穗未能按期办理
纳税申报的,免予处罚。
(二十二)对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逾期的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
登记以及注销税务登记事宜,地税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同时免予行政处罚。
四、在防治非典时期地税机关要不断改进纳税服务
(二十三)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要依法及时办理,进一步提高纳
税服务工作效率。
(二十四)提倡和动员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话报税、邮寄或计算机网络的方式办
理纳税申报、减免缓退、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等涉税事宜,使办税服务厅人流均衡,
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聚集。对纳税人通过邮寄或计算机网络报送的各类涉税文书资
料,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法及时、高效地予以办理。
(二十五)地税机关要加强与重点纳税人以及当地经济委员会、统计、卫生、旅
游、交通、商业、文化、国税等主管部门联系,拓宽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
况,提高税收收入分析和预测质量,为上级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六)地税机关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好组织收入。要统筹兼顾、合理
安排,加强税收征管,积极开展税务稽查,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将非典对
税收收入的负面影响尽量降低到最低限度,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五、执行时间
本规定除第十四至十七点从2003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外,其
余规定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如需调整或停上执行,将另
行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