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金刚玻璃装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折资入股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2]627号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粤地税函[2002]627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头市金刚玻璃装饰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汕地税发[2002]17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汕头市升平区金刚玻璃装饰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公司)于 1999年将其拥有的土地7.254亩折资入股投入汕头市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 有限公司(现改制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国土部门申办土地使用 权过户手续。其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符合《营业税税目 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 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对该 宗土地使用权折资入股行为不征营业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