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3日 穗地税发[2003]1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
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3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资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有
关规定,《通知》中所称的“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
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必须经由国家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
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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