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2]450号颁布时间:2002-07-01
2002年7月1日 穗国税发[2002]450号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2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
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工商[2002]联字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前一
阶段对集贸市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继续认真落实我局《转发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
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341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治
内容、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下列在我市各区中较有影响、较为集中的行业确定
为重点检查阶段的重点对象。
(一)越秀区的服装市场;
(二)天河区的电脑城;
(三)白云区的日用化妆品市场;
(四)东山区的电器市场;
(五)芳村区的花卉市场;
(六)海珠区南泰市场;
(七)黄埔区鱼珠木材市场、盛景大厦;
(八)荔湾区黄沙水产市场、荔湾广场、国际鞋城。
要求各有关单位必须进行认真的研究部署,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对以上重点对象的
专项整治工作,力争取得明显的整治效果。
三、各征管局要继续加强与对口稽查局以及同级政府成立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
联系和沟通,对“钉子户”和各种偷、抗税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请各征管局
及时将重点检查对象的名单向市局稽查局报送,由市局稽查局负责将名单分派各稽查
局并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要求,及时上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小结和本次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
附件: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2单位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2年5月29日 粤工商[2002]联字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
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动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
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工商局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
局、检验检疫局、药监局等部门建立了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并于5月23日召开了第一次协调联席会议,会议就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
作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集贸市场整消费品工作是今年
国务院确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各部门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
既要深刻认识国务院部署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充分认
识到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克服畏难、松懈情绪,进一步统一思
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通知》的工作要求及确定的
部门职责分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
实负起责任。各地要比照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的做法,尽快建立
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和联动制度,在组织对本地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整治工作中,
做到统筹考虑,有计划、有组织地协调行动,密切配合,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经信息的沟通和传递。各部门负
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情况,要相互备案,保持联系。对不属
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案件线索及有关举报、申诉和投诉材料,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处理。
二、突出重点,抓出实效。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重
点对粤东、粤西和广州、深圳、佛山等重点地区和12个全省重点整治市场(名单见
附件)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片、分类指导和检查。重点解决未经依法登记的集贸市
场及场内无照经营活动,集贸市场中的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缺量短秤、储藏假冒伪
劣产品等问题。各地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将列入全省重点整顿规范的12个
市场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有
关材料于6月15日前报工商局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严格依法行政,查处大案要案。各地要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偷、逃、骗税
为切入点,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针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突出问题,
严格执法,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一是各级有关部门要
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指导和督办,排除干扰,坚决执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规定,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严惩一批扰乱市
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分子。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
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其党纪、政纪直至刑事责任。三是纠正
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必
须予以纠正,并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四、标本兼治,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建立和
完善各项市场监管制度,探索集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目前要着重抓好工商所、
派出所、税务所、卫生监督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
和日常监管机制、市场进销台帐以及市场开办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管理职责等制度
的建设。要求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新公布的第
17号令《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将使用的强检
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周期检定及设置公平秤。以定量包装形式交易的商品应符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鼓励
和引导经营者销售具有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C”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对
消费者负责。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培育一批管理规范、遵
纪守法、群众较为满意的市场。6月20日前,各地向省工商局推荐1-2个管理规
范、市场秩序良好的典型市场。
五、加强督促检查,巩固整治成果。8月份,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
点检查验收全省重点整治规范的12个市场的整治情况,以及《通知》中规定的十个
方面的整治内容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集贸市场中仍存在“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
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等问题,检
查验收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场,要责
成当地政府强行关闭。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本配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相
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工作,协调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参与并报道整治工作
的过程与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犯罪案例,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确保
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附件:1、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联调节会议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略)
2、全省重点整治规范的12个集贸市场名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