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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2]106号颁布时间:2002-02-22

     2002年2月22日 粤国税函[2002]10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01年度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省局已以粤国税发[2002]18号文作了布置。 为更好地做好清算统计工作,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 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中清算附表1和附表2作了部分 调整。根据总局新修改的清算表的要求,省局对已下发的清算附表(以下简称原附表) 作相应的修改。具体说明如下:   一、原附表1、附表5、附表11和附表13中“清算期办理退税”栏,按照总 局填报要求,相应地分成“本年应退未退结转清算期办理退税额”和“以前年度应退 未退结转清算期办理退税额”两个栏次分别填报。   二、原附表1、附表5、附表11和附表13中“企业已申报但在清算期尚未办 理退税额”栏,相应地分成“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企业已申报但尚未审核 或已审核未通过退税额”两个栏次分别填报;原附表2、附表8中“企业已申报但在 清算期尚未办理‘免抵退’税额”栏,相应地分成“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税 额”和“企业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或已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额”两个栏次分别填报。 其中“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税额”分别是指 由于退税指标不足,虽经税务机关审核已通过,但没有办理退税或“免、抵”调库的 税额;“企业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或已审核未通过退税额”和“企业已申报但尚未审核 或已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额”分别是指企业已申报但税务部门尚未但税务部门尚未 审核或已审核但未通过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不包括经审核已确认的不予办理退税额 和不予办理免抵税额。   三、原附表2和附表8中“本年已办理‘免抵退’税额”、“清算期办理‘免抵 退’税额”的“免抵额”和“退税额”分别按“上年结转”和“当年发生”分开填报。   请各地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表格(原其他附表不变)组织企业清算填报有关数据, 并将清算表格和清算报告于2002年4月12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表(略)    4、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清算表(略)    5、2001年度结转2002年应退未退税款清算表(略)    6、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基本情况(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国税函[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6号)的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 日止,对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2000年度应退未退 结转2001年度办理的退(免)税款进行清算。现将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 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 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层层把关、 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1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2年度退税额 和免抵退税额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扣减该地区2002 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其责任。   三、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 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 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 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 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 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五)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六)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 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现行 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 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七)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库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 全、真实。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 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和购销管理。   (九)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 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 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五、为更好地做好清算统计工作,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 附表1、附表2的 有关内容做部分调整(详见附表1、2)。请按调整后的表格、栏次填报有关数据。 其中附表1、2中的“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 税额”,分别指由于退税计划不足,虽经税务机关审核已通过,但没有办理退税或 “免、抵”调库的税额。   六、请各地于2002年4月20日前,将清算情况报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 司)。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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