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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地税局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潮地税发[2002]52号颁布时间:2002-04-04

     2002年4月4日 潮地税发[2002]52号   1、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 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 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 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 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 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2、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 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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