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潮州地税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潮地税发[2002]102号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潮地税发[2002]102号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 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 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等。A股、证 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 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