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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328号颁布时间:2001-12-24

     2001年12月24日 穗地税发[2001]32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 通知》(粤地税函[2001]5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关于广州市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283号)有关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加强控管广州地区范围内铁路系统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税前 扣除情况。广铁集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应于年终后按东山区征收管理分局规定的期限 申报管理费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粤地税函[2001]598号 广州、佛山、韶关、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函,称广铁集团机构改革后,其所属集体企 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承担。为解决广铁集团集体企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广州铁路集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从2001 年度起,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粤地税函 [1999]141号转发)的规定,向所属广东省境内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广铁 集体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取管理费。   二、为简化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工作审批程序,采取按一 定比例的方式提取管理费的办法。广铁集体企业可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 知》(粤地税发[1994]014号)第三点规定的标准,向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 营发展中心上缴管理费,并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不 得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缴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缴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 后年度补扣。 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所属广东省境内集体企业名单及地址(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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