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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309号颁布时间:2001-12-10

     2001年12月10日 穗地税发[2001]309号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 粤地税发[2001]2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所称的新闻信息产品是指各类新闻稿件及新闻素材。   二、对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华社总社编辑或分社自身编辑及再编 辑的新闻信息产品,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3日 国税发[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 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 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 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 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 和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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