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1155号颁布时间:2001-11-01
2001年11月1日 穗国税发[2001]1155号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外经贸委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 粤国税发[2001]23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
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市外经贸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企业的
审核登记手续,并将改制的子公司名单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本《通知》下发前
已批准改制的外(工)贸企业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
续。
二、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工
作,加强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严格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认真按照
《通知》规定的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日 国税发[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厅(委、局):
为支持外(工)贸企业改制,加强和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外(工)
贸改制企业有关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是指外(工)贸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
制成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由母公
司投资控股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收购货物、对外签约、报关出口,由总公司统一申报
办理退税。
三、外(工)贸企业须在批准改制之日起30日内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其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其子公司的审核登记手
续;外经贸机关将审核无误的子公司名单函告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子公司可向其
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改制
的外(工)贸企业须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比照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四、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按以下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
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子公司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和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子公司从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用于出口的货物,可报经其主管
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比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
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子公司对其销售给其他企业的货物及从非生产企
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
企业的审核登记和税收管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外经贸主管机关不据实向税务机关提
供子公司名单及税务机关超出子公司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行
为,将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