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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248号颁布时间:2001-10-23

     2001年10月23日 穗地税发[2001]248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各征收单位要认真按照省 局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做好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并于2001年10月25日前将报表填列上报市局。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01年10月12日 粤地税发[2001]248号   为强化金融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 应税营业额的审批,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做好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 额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另,2001年 度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计划,请各市于2001年10月25日前按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省局审批。 附件2: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金融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本省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 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其核发金融业务许 可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农村 信息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第三条 冲减应税营业额应收未收利息的范围   1993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包括经批准核销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剥离给长城、信达、东方 和华融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中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除外)。   第四条 审批的程序   (一)冲减应税营业额年度计划的审批。各金融企业的纳税人在规定年限内,必 须每年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的冲减计划,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对农村信用社的纳税人冲减手续,对农村信用社的纳税人冲减计 划的审批,可以有经营业务的市或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为单位汇总逐级报批, 并详细列明各纳税人的具体冲减额。   (二)在省地方税务局年度计划下达后,在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冲减额 的金融企业的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地方税 务局审批。   第五条 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按一般程序报批冲减计划的金融企业,应报送申请报告书和《金融企业冲 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见附件1(略))。   (二)汇总报批冲减计划的市或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应报送申请报告书、 《农村信息联社部减应税营业客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略))和《农村信用联社 及其所属农村信用社部减应税营业额明细表》(见附件3(略))。   (三)对年度冲减计划超过总冲减额20%的金融企业要具体说明原因。   第六条 冲减应税营业额的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管理,监督企 业按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额度进行冲减,坚持先批准后冲减的原则,未经省地方税务 局批准的,一律不得冲减。   (二)金融企业的纳税人要在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年度冲减计划内,按均衡冲减 的原则,制定出本企业的年度具体冲减计划,并报当地主管地主税务局机关备案。   (三)对于经批准冲减而未能冲减的额度,要作为下一年度的未冲减额重新报批。   (四)各金融企业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人的同时,要书面报送当期冲减的应税营业 额和冲减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五)金融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以后收回的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 的应收未收利息额,要并入当期应税营业额申报纳税。   第七条 违规处罚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额的检查,对金融企业 多报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额或未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擅自冲减应税营业额 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略)    4、农村信用联社冲减应税营业额汇总审批表(略)    5、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属农村信用社冲减应税营业额明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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