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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穗财法[2001]873号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穗财法[2001]873号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1]85号,以下简称 “8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85号文”第一点里所讲的“竣工日期”,是以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 明书》上,盖有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的位置中所署的日期为准。   二、对符合“85号文”第二点“实现销售时间界定”条件并在同期内取得的售 房收入,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         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20日 粤财法[2001]8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建成日期的界定:1998年6月30日建成并1999年8月1日前仍未 出售的普通住宅,及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建成日期,具体是指各级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所署的竣工日期。   二、实现销售时间的界定。   1、普通住宅的销售实现时间仍以粤地税发[2000]9号文的规定为准。   2、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 签定预售契约的,不论其售房收入是在2001年1月1日前或后收取,均不属于免 税范围。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 财政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 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 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 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 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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