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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26号颁布时间:2000-06-19

   2000年6月19日 穗地税发[2000]22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向个人支付赔偿专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 发票》;不符合领购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支付单位或个人凭有有关证明逐次 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附件:1.粤地税函[2000]219号(略) 2.国税函[2000]25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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