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29号颁布时间:2000-06-20
2000年6月20日 穗地税发[2000]22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
地税发[2000]21号)和《公文更正通知》(粤地税函[20000]17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
1.凡符合《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
地税发[1997]248号)规定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
中心)可以继续向市科委申请《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以
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经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2.对未取得《资格证
书》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先向"广州市
科委合同登记点"(详见附件3)办理有关技术认定手续。(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有关技
术认定手续统一由市科委第一、第七合同登记点办理)。申请人凭该认定证明,填写
《广州市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表》(详见
附件4),并附有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向经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经管税务机
关初审后,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3.上述申请未获批准前,纳税人应依期足额缴纳税款。对获批准免税的,可以
从以后的应纳税款中抵交;不足抵交的,可办理退库。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1.对接受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我市科研机构和高
等学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究开发项目和计划报送经管税务机关,经管税务机关
于10月底前报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由市地税局会同市科委确认开发项目并下发
名单后,企业等社会力量方可凭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凭证到经管地税
征收分局办理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手续。
2.凡地税机关对企业等社会力量采取非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的,不得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粤地税发[2000]21号(略)
2.财税字[1999]29号(略)
3.广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点地址(略)
4.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技求开发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