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销社 省财政厅 省农行 省农发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供联[1997]129号颁布时间:1997-09-29
1997年9月29日 粤供联[1997]129号
各市、县供销社、财政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供销财
联字[1997]1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供销社核实,现随文下达中央政策性亏
损额给你们(详见附表),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达给各市县1981年至1984年中央政策性亏损的挂帐停息数额,是
经中央审定并于1987年至1991年曾作挂帐停息的原数额;下达的1991年
的挂帐半息额是根据当年上报总社的会计决算报表的审定数。各地要根据对基层企业
的原核定数,尽快将挂帐停息、挂帐半息额落实到基层企业和开户银行,不得随意更
改挂帐单位和突破控制数。
二、对供销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专户管理。具体科目的设置、会计核算、报表
上报等财务处理由省供销社和省农业银行分别在系统内另行布置。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总社等5个单位的通知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各部门要
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并将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分别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
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7
月16日 供销财联字[1997]1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