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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24号颁布时间:1997-09-15

     1997年9月15日 粤地税发[1997]224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 [1997]479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根据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换证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为保证本次换证工作的全面完成,并为今后换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打好基础, 对各地尚未按照省局粤地税发[1996]91号文规定的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对纳税人持未按本次换证要求更换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申请减免税、免税、 退税、延期缴纳、领购发票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宝的批复(1997年8月 26日国税函[1997]4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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