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发[1997]18号颁布时间:1997-04-11
1997年4月11日 粤财法[1997]18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
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财税[1995]8号)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继
续执行至2000年底。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
2月13日 财税字[1997]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