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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发[1997]18号颁布时间:1997-04-11

     1997年4月11日 粤财法[1997]18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 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财税[1995]8号)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继 续执行至2000年底。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 2月13日 财税字[1997]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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