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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单位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77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粤地税发[1997]27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规范全省基层单位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征管资料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 作用,进一步强化地方征管工作,省局结合修订全省征管文书的有利时机,在多方征 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单位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管资料档案是税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有效进行税收控管的重要依据。各 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基层单位[包括各级税务所(分局)、征收 所(分局)和稽查分局(所、队),下同。]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寻,将征管 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同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的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度,使之走上规范化、系统化的轨道,为新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鉴于当前征管文书正在逐步统一和规范,各地根据省局提供的文书式样,结 合本地实际对文书进行增删简并过程中,涉及到文书的名称、种类、以及文书的式样 变动的,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本地征管资料基本资料的目录清单及增加或修改 后的文书式样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以便于档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和进一步完 善税务征管文书。 三、为确保征管资料档案的完整性,方便管理和查阅,目前采用计算机制作储存 的征管资料,仍应打印原件存档。 四、已实行征收与稽查机构分离的地方,其业户的征管资料,可按业务分工分别 存放,分别管理。 五、1997年度(税款所属期)以前的征管资料档案,应于1998年3月底 前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理工作,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六、规范基层单位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是我省地税系统独立运作以来的第一 次,必须加强信息反馈,各地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基层单位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税收征管资料改革对征管资料档案的要求,加强全省地方税 务系统基层征管单位资料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征管资料信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 用,进一步强化 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报表、证件、单据以 及各种文书的总和。征管资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基本资料目录见附 件)。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发票管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四)申报征收核算; (五)税务检查; (六)税务行政复议、诉讼; (七)公用性文书。 第三条 基层单位,包括各级税务所(分局)、征收所(分局)和稽查分局(所、 队),应加强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征管资料档案的立卷、保管、调阅、 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每一项税收征管活动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基层单位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征管资料归档要求: (一)实行分户管理和汇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将每户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在接受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所形成的资料完 整归档;属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或不能分页拆本的资料,归入汇总档案。 (二)各单位每年形成的征管资料,应由具体经办人员或机构负责整理立卷或装 订成册。年度(税款所属期)征管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在次年三月底归档。日常管 理上必备的资料,经办人员可复制留存,也可在填制时另制备用。 (三)凡归档的征管资料,要做到手续完备,层次分明,格式统一,字迹工整, 装订整洁,保存持久。 第五条 档案保管。 (一)各单位应建立专门机构管理或专人保管的制度; (二)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 (三)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设备和场所,排列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档案存放 的地方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泄密、防有害生物等 安全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保存的征管资料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 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 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提供利用时,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撤销、合并单位的征管资料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 定的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征管资料档案一般应保存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 定。保存期满后销毁档案,应严格审查,专人监督,清理立册。 第九条 征管资料档案要应用现代管理方法。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税收征 管改革的成果,逐步适用以计算机管理为主,包括微缩技术和先进的监控装置、通讯 设施以及办公自动化等现代管理手段。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 管工作上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应给予奖励;有损毁、丢失档案行为的,应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基层单位征管档案基本资料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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