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和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33号颁布时间:1997-05-29
1997年5月29日 粤地税发[1997]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
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
知的通知》(国税发[1997]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备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组织税务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
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积极稳妥地抓好个体私
营经济建账和查账征收工作,加大税务监督管理的力度,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为保证建账、查账征收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开展,各地要成立建账和查账征收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账和查账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账和查账征收工作,各地应对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
征管现状深入调查研究,具体制定建账、查账征收的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于
1998年6月底前,选择一批在本地区经营规模较大,并有行业代表性的私营企业、个
体工商户以及尚未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人或私营的企业、个人
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实行建账、查账征收。1998年下半年开始,各地要逐步扩大个体
私营企业的建账、查账征收面,争取在3至5年内对个体私营企业基本实现建账、查账
征收。
三、加强征收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查账征收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采取
积极、稳妥、有效的措施,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保证建账户逐步过渡到按
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
(一)为确保建账后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收入,建账户在建账初期,地方税务机
关可采用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办法作为过渡性措施。地方税务机关仍需
根据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纳税参考定额,并按不低于纳税参考定额的标准征收
税款,同时,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账户的账簿管理,对已经能够完整设置会计核
算账簿,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如实进行会计记账和财务核算的业户,应及时过渡到全面
查账征收的方式,取消核定纳税参考定额的辅助性措施。
(二)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情
况重新调整其纳税定额,以平衡税收负担,配合建账工作的开展。
(三)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又缴纳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业户,
应要求其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否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从严核定其应缴
纳的各种地方税税款。
(四)加强发票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
工作,清理各种不合法凭证,严厉查处发票违规行为,为查账征收工作打好基础。
(五)加强业务培训,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为促进个体私营业户建账、查账征
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对建账户办税人员的财务、会
计等知识培训。同时,要适当集中力量加强对建账户的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利用建假
账偷税逃税行为,保证查账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建账、查账征收工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当前,
首先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
务登记的情况进行联合清理检查,掌握准确的税务登记、纳税户数。同时,积极与报
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联系,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建账和查账征收的宣传报道
工作,以推动个体营业户建账和查账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今年7月20日前报书面报告省局。
对在建账、查账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
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年4月9日 国税发[1997]53号)(略)
国税发[1997]83号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