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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21号颁布时间:1996-09-28

1996年9月28日 粤地税发[1996]221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备案标准:纯缴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月均税款 在3万元以上的;纯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月均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缴纳增值税 的纳税户,地方各税月均税款,私营企业在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在5千元以上的, 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 二、备案内容:业户名称、经济类型、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 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以上内容应按规定逐户 造册上报,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填报时间:基层征收单位在年终后15天内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奖交接班20天内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在年终后30天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登记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一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26日 国税发[1996]1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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