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行 省地税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5个单位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粤银发[1998]681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粤银发[1998]6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各二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
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市经委(计经委)、财政局(国
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
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切实落实金融机构参与企业改制、维护金融债权的合
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
知》(国发明电[1998]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5家单位《关于认真落实〈国
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8]57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
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粤府明电[1998]23号)
精神,各地要在三个环节上依法落实和保障金融机构参与企业改制的合法权益:一是
各地区研究制定企业改制的整体方案时,必须有人民银行参与。在制定和审批具体单
个企业的改制方案时,要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未落实金融债务的企业,有关部
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二是企业改制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
并充分尊重企业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三是改制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和税
务登记时,应按照国发明电[1998]4号和银发[1998]578号文要求,
分别提供金融债权保全文件、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各部门应按
照规定认真审核,不得为未落实金融债务、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未办理企业登记、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对逃废债企业发放贷款或新
开立帐户,或各级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为未落实金融债务企业办理各类审批和登记,要
坚持制止,并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
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11月26日 银发[1998]578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