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清产办 省地税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东省境内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清核[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05-05

     1998年5月5日 粤清核[1998]27号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省境内铁路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请示》(广铁集[199 8]176号),我办已以(粤清核[1998]25号)给予复函,考虑到你公司 清产核资工作的实际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1、你公司在广东省内的38户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归口由你们自行组织。 按中央有关清产核政策规定和我省1998年清产核资工作安排同步进行。 2、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等报表由你公司统一集中报送省清产办,由 省清产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汇总。 3、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审核批复工作由企业上报你公司认可加具意见后,送当地 税务征管部门初审,最后由省地税局和省清产办集中审批。企业依照审批意见及国家 省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4、《粤清核[1998]25号》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