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经委、省地税局关于下达1998年广东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能[1998]449号颁布时间:1998-09-15

     1998年9月15日 粤经能[1998]449号 各市经委(工业委、经发局)、贸易委(商委、贸发局、财办、财委)、财政局、国 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能[1997] 605号)的规定,由企业申报、经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推荐,由省经委、贸易委会 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复核后,同意认定汕头市升建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 司等43个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等107家废旧物资回 收企业为1998年广东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项目)(省认定的 企业(项目)名单见附表1、2),并通知如下: 一、省认定享受减名税优惠的时间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计算;目前已在享受资源 综合利用免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项目),其享受的年限为按省批准认定的年限减去 已享受过的年限之差数。 二、今后未经省认定的企业(项目),不得办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省认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项目)名单,原则上每年下达一次。今年 内不再下达第二批。各级税务机关对申报减免税的企业(项目)必须严格审核,按照 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认定享受减名税优惠政策的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必 须出具地级市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产品中废渣掺合量检测结果的证明。 五、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已认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进行 抽查。 请有关企业接通知后,到当地的财税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附表:1、1998年广东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 (略) 2、1998年广东省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名单 (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