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办理水灾企业减免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8]203号颁布时间:1998-07-29
1998年7月29日 粤地税函[1998]203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六、七月间,你市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洪水袭击,许多企业被淹,生产经营受
到影响,为尽快办理受灾企业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研究决
定,对符合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的受灾企业,省、市减免企业
所得税审批权暂下放给你市所属市(区)地方税务局。其中每户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
超过30万元的需拯处地方税务局备案。本规定仅适用于处理今年水灾企业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