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96号颁布时间:1999-10-18
1999年10月18日 穗地税发[1999]49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2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
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学校应将有关特聘教授名单、
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随同本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等
纳税资料,于当月疑义了后7天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经核准后免征个人所
得税。
附件:1.广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资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1999年8月24日 粤地税函[1999]270号)(略)
2.国税函[1999]52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