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农[1999]804号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财农[1999]804号
市财政一分局,市地税局属各单位,开发区、保税区财政局,各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
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1999]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
契税的征管情况和营业税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契税有关事项
1.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即按省
现行规定的3%税率减半征收。
2.购置积压的空置商品住房,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3.对过去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在办理房屋预售鉴订时已预征1.5%契
税的纳税人,于1999年8月1日后办理房屋过户鉴证的不再补交1.5%契税。
4.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
执行。在办理《房地产预售契约》鉴证时先按调整后的税率预征50%契税,如已按
3%税率征收契税的交易项目,在这次政策调整后属减免范围的退还多征部分。19
99年8月1日以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5.建设、规划、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协助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对不能提供有关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国土房管部门不
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6.各县级市征收的契税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各地的征收办法。
二、关于营业税有关事项
个人销售外购普通住宅确认居住年限时,对销售从发展商购入的房屋,以购房合
同约定的交楼日期为入住之日;销售从其他途径购入的房屋,以房地产证签署的日期
为入住之日。
三、关于其他事项
1.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宅外,其他类别住宅均为普通住宅。
2.对"普通住宅"的认定,以规划部门审批住宅建设项目时所确认的住宅建设类
别为依据。
3.“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
年6月30日以前已经取得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到1999
年7月31日前尚未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的,为“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8月31日 粤财法[1999]3
0号)(略)
2.财税字[1999]21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