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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我省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财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财企[1995]70号颁布时间:1995-05-18

     1995年5月18日 粤财企[1995]70号 为了推动我省国民经济信息化,鼓励企业抓住技术发展的新机遇,积极开展新技 术应用和新产品开发推广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企业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财税问题提出如下处 理意见,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企业单位配合省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而购置微型电子计算机、解码器等终 端设备,其费用属于技术开发费,企业可根据数额大小和经济承受能力一次或分期摊 入管理费用。 企业购置的上述终端设备,如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但不计 提折旧。企业应将其作为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编制目录,设置台账,建 立和健全保管、使用、内部转移、清理盘点管理制度,加强这部分资产的管理。 二、有条件的企业可用税后利润等留用资金购置上述终端设备,并按照分行业企 业财务制度确走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信息高速网络项目的企业,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保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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