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的房屋定期免征房产税规定的通知
(84)粤税外字第023号颁布时间:1984-01-25
1984年1月25日 (84)粤税外字第023号
为鼓励外商来我省购买或新建房屋,兴办各种经济合作形式的企业,促进对外经
济交往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
营企业的房屋,给予如下免税优惠规定: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二、华侨、港澳同胞投资在我省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
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以上规定,希各地贯彻执行。
为避免外国商人对我规定华侨、港澳同胞给予更多优惠有不良反映,在对外宣传
上请适当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