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关于2000年度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03-29
2000年3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业
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将于2000年3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对
在我市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审验,现将有
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凡在我市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业户,应持以下证件、资料,到广
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申报办理验证。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
(三)税务登记表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华侨投资企业,下同),除上述资料外还
需携带联合年检报告书和联合年检资料送达签收表;
(五)省级企业需按地税机关规定填报有关附列资料。
二、验证时间
(一)省级业户从3月1日至4月30日验证;外商投资企业从3月1日至4月
30止验证与我市联合年检结合进行;
(二)除第(一)点以外的其他业户按地方税务登记证号码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
作为验证月份。其中1表示11月份验证;2表示12月份验证;
(三)业户如在验证所属月份前,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
即同步验证。
三、验证地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市有关规定,统一在东方宾馆外经贸一条街申报办理联
合年检;
(二)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业户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及其各
税务登记点申报办理。
四、业户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的,将按《征管法》和《办法》的
有关规定处理。
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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