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65号颁布时间:1999-09-23

     1999年9月23日 穗地税发[1999]465号 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 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考虑到1999年上半年已过,为了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宣传、准备工作,确保有 关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四个县级市的建制镇重新 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 知(1999年7月8日 粤地税发[1999]162号)(略) 2.粤府函[1999]212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