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解散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06号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粤地税发[1998]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解散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文件第二条规定移交给
广东省政府的工商企业,其所得税从1998年2月23日起,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事宜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另行通知有关企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解散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6日 国税发[1998]3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