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63号颁布时间:1999-07-09
1999年7月9日 粤地税发[1999]1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
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
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52号文转发各
地执行。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点所说"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的
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同等的税收优惠"是指: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照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国土厅《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
经科[1999]234号)的有关规定审批和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
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点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对于
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红利形式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
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现金股息、红利,
以及将所奖励或分配的股分红利转让取得的所得,则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
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6月
10日 粤府办[1999]5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