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修缮发票专项检查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0]179号颁布时间:2000-05-11
2000年5月11日 穗地税发[2000]17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以下简称:建安发票)的管理,堵塞建筑
市场上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发票偷税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00年5-9日开展
一次全市性的建发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广州市区发生建安工程出包、分转包业务、接受工程收款凭证(含发票)的
单位,如:建筑业总承包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户),
均属本次建安发票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时间及安排:
(一)5月20日-6月30日为业户自查时间;
(二)7月1日-9月30日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本次检查的内容,是业户1997-1999年度发生的支付建安工程款
的有关凭证(含发票)是否合法规范,有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1997年以前。
(二)业户应按建安项目及规定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开具内容及
金额、开票单位情况等)如实填写《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凭证情况自查表》(以下称:
"自查表",格式见附件一),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将填妥的自查表报相应的
地税稽查分局。即: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查分局
报送;属内资单位的,按不同的区域分别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一、二、三、四稽查分
局报送(各稽查分局负责范围及联系地址见附件二)。
如业户建安项目较多,"自查表"不够用的,可到对应的稽查分局选案科索取。
四、检查处理规定:
(一)对于业户在自查阶段自查发现的问题,地税部门依法从轻处理;
(二)拒不填报"自查表"的,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地税稽
查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税务违章行为,地税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各实体税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工作,是保护国家财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的一项重
要措施,各用票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时,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六、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将为检
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电话:836370
40;地址:吉祥路46号;邮编:510030)。
附件:1.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凭证情况自查表(略)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分局负责范围及联系地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