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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电筒七厂、广州银座实业公司地方税收管辖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发[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01-14

     2000年1月14日 穗地税发[2000]33号 花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电筒七厂、广州银座实业公司地方税收管辖权归 属问题的请示》(花地税发[1999]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的征收管辖的 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609号)第四点规定,同意广州市电筒工业公 司电筒七厂、广州银座实业公司座落在花都市内的生产经营机构,应缴纳的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市区堤围防护费,按照该业户实际缴纳给县级市国税局的增值税、消费 税作为计征依据,由花都市地方税务局管辖。 二、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 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地税发[1999]248号)第七点第四款规定,如由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电筒七厂直接计算并发放干部职工个人所得的,由花都市地方税 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由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机构所在地的荔湾区地税征收分局 管辖;广州银座实业公司在花都市工作的人员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花都市地税局管 辖;在广州市荔湾区的经营服务部的人员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荔湾区地税征收分局 管辖。 三、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 99]209)第二十九条规定,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电筒七厂、广州银座实业公司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荔湾区征收分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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