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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粤机编办[1999]178号颁布时间:2000-02-13

     2000年2月13日 粤机编办[1999]17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人事局、公安局、司法局、 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 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县支行,省直及中央驻粤各有关 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 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由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统一印制,省、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 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收缴、司 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可以依法扣押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和收缴。 二、事业法人在核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各项事业活动。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有 关方面根据工作需要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时,事业单位应主动出示《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年度检验。对年度检验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副本上加盖标有年号 的“验讫”印章后生效。 四、凡经核准设立(备案)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银行、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事宜。目前主要在下列方面推行与使用。 (一)刻制印章。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当地公安机关 办理手续后,到指定刻字点刻制印章;事业单位制作牌匾、印制信封信笺、对外行文 的名称须与印章相一致。 (二)银行开户。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可以经营或进行投 资的还需持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证可证到当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三)标识代码。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营业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或进行投资的,持《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税务管理。事业单位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向税 务机关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有关收费。事业单位须到物价部门申请立项收费和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申领票据的,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核定的内容为依据。 (七)人事管理。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申请增人计划、调配人员、核定工资标准、核增工资基金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于续。 (八)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申报公费医疗待遇时,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按证书核定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情况向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申请。 (九)订立合同。事业单位对外签定合同,须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确认的法 定代表人作为签约人。 (十)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行政管理以及涉及事 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证明。 (十一)诉讼、公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提起的以 及涉及事业单位的诉讼与公证,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 合法证明。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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