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27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穗地税发[1999]127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 地函[l997]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如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先 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按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 地函[1997]04号复函的规定执行。   二、对由于“先征后返还”政策而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税收计会 部门的《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上仍在“减免退税”栏内反映。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1997年5 月2日 粤地税地函[1997]04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