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27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穗地税发[1999]127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
地函[l997]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如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先
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按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
地函[1997]04号复函的规定执行。
二、对由于“先征后返还”政策而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税收计会
部门的《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上仍在“减免退税”栏内反映。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1997年5
月2日 粤地税地函[1997]0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