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4]108号颁布时间:1994-01-29
1994年1月29日 税三[1994]108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一
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停止执行。据此,对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生猪、
菜羊,不再在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为平衡税负,省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起,对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生猪、菜羊,在屠宰时按现行屠宰税适用税额征收
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