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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221号颁布时间:1997-09-16

     1997年9月16日 穗地税发[1997]221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 97年9月1日 粤地税发[1997]20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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