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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税三[1991]232号颁布时间:1991-05-04

       1991年5月4日 税三[1991]232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办发[1991]12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 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税三 (89)938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 题的通知》中的免税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通知(1991年2月13日 粤税办发[1991]1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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