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税发[1990]621号颁布时间:1990-11-06
1990年11月6日 粤税发[1990]621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0]164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细则〉的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
研究,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
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