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9]935号颁布时间:1989-12-15
1989年12月15日 税三[1989]935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90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
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税三[1989]
393号文第35条规定免征项目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见市局《地方税法规汇编<7>》66页)
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 (89)粤税三字第09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