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税三[1989]393颁布时间:1989-06-29
1989年6月29日 税三[1989]393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 裨号?忌枇⒌氖小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
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
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
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四、关于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
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
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m2)
=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m2)+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m2)+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m2)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当地国土部门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
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
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先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计征,待国土部门测量后按测
定的面积再进行清算。
六、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
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七、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由指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
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在一九八九年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实
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自负盈亏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划分,应
按广东省财政厅(89)粤财行字29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市财政局财行[1989]161号转发)。
八、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
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上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还包括所属医疗单位、
幼儿园、托儿所、职工宿舍、不对外营业的小卖部等使用的土地,并可免征土地使用
税。但对外经营小卖部和出租房屋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
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
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一、关于开山填海整冶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冶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确定。对其具体免税期限,由市税务局按照《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
的期限内审查批准。
十二、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
使用税。在房改前,对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在缓征期间要
做好申报登记、核定税额的工作。
十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可否免税问
题
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卫生院、疗养院、托儿所、
幼儿园,其用地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
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四、关于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问题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兼有
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则按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及其工厂等单位土地征免税问题
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省华侨农场管理局直属的国营工、交、商、服务、
建筑等企业的土地,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上述单位与国内
的外单位联合经营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税问题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
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
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
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需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七、关于对电力行业用地征免税问题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
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专用道
路、桥梁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围墙外的煤场用地应照章征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是指进行工业、
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
(如水库库区等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的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对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国
家税务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税,如纳税确有困难,报市税务局
审批。
十八、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对生产炸药、弹药、火工品的企业,其生产或储存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厂
房、仓库等建筑物用地,生产、储存其他产品的厂房、仓库用地及建筑物周围用地,
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生产或储存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厂房、仓库之间由于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
的安全距离用地,为满足各种火炮、坦克、轻武器、枪炮弹、火炸药、火工品等军工
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除上述生产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地,应当照章征
收土地使用税。
十九、关于安排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使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指乡
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的福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
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免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凡是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款或按规定由所属企业上缴管
理费,本身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主管局,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关于对应税单位与免税单位相互免租借用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
1.应税单位免租借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缴纳土地
使用税。
2.免税单位免租借用应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关于对企业内部的消防队、保(治)安队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收
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内部设立的消防队、保(治)安队,是企业组织的一部分,对其使用房产所
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关于对各级工会所属影剧院、娱乐场等使用的土地征收使用税问题
关于对各级工会所属影剧院、娱乐场(舞厅)、小卖部、饮食服务业等所使用的
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劳改、劳教单位及所属企业用地,暂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十五、关于对军队、武警部队企业使用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对军队、武警部队办的生产民用品的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以及与地方合
办的联营企业和出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军工(需)企业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凡专门生产军用品的,免征土地使用
税;专门生产民用品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
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3.对军队、武警部队办的服务社、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使用的土地,除专
设为军队、武警部队内部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外,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
用税。
在征收军队、武警部队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
意保密。
二十六、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房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对用于集贸市场作摆卖产(商)品的用地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占
用街道搭盖简易建筑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市场用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七、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使用的土地,
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八、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
用的土地(包括乡镇企业占用农业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并督促其补办
征地手续。
二十九、关于对地下商场等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等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茶室、旅馆等使用的土地,暂不征
收土地使用税。
三十、对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所占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十一、关于对个人房屋用地的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开征土地使用税地区范围内的个人自有房屋及院落用地(含农民宅基地),如
作自己居住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作出租、生产经营的,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出租住宅用地,在租金尚未调整之前,暂按应交土地使用
税税额给予减征80%的照顾。
三十二、关于对骑楼用地计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使用的骑楼用地,如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
使用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十三、对在公共道路设置的售货亭、电话亭用地的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公共道路设置的售货亭、电话亭、书亭、报警亭等用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但对占用道路两旁建房搞生产、经营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十四、关于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三茂铁路公司,铁道部直属
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
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知青企业等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十五、关于对港区范围的土地征免土地合作税问题
对港务、航运部门的港区范围内的码头用地(如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等)、
船坞、煤台、水塔、停车棚、堆货场、道路等用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
营、办公、仓库、生活区等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十六、关于对石油企业油库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专门从事石油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原油、汽油、柴油的石油库以外的安全范围
区用地及输油、输汽管道及其地面辅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石油库本身用地,
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十七、关于对企业范围内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输电线路、变电所、绿化等用地,应
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外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十八、关于对矿区、井区土地的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矿区、井区内建筑物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建筑物以外的用地免征土
地使用税。
三十九、关于对新建镇、偏远郊乡、村的缓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新建制镇和经济不发达的城市、县城偏远郊以乡、村为单位,按规定交纳土地
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参照房产税的政策规定,由区、县税务局审查报市税务局批准可
给予定期缓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但要做好申报登记核定税额工作。
四十、关于对教育部门办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为了照顾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九八九年底前,对教育部门办的企业(含校办工
厂),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但要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对于与外单位(个人)
联营和承包给校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使用的土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十一、关于对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由行政性公司过渡改为企业性公司,但仍由财政拨付部分经费,本身没有经营
业务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实行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的独立核
算经济实体的公司,要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十二、关于对肉菜市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我市肉菜市场自用(包括职工租赁、承包)的土地,在一九八九年内免征土地
使用税。但对肉菜市场从事蔬菜、食品、食杂、水产等品种以外的经营,以及租赁给
个体商贩、非职工承包所使用的土地,应照征收土地使用税。